办理失业证材料 【申报材料】 一、就业转失业人员 1、享受失业金的人员: 户口簿 身份证 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》 《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》 2、不享受失业金的人员: 户口簿 身份证 《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》 档案在劳动局存放证明或与新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(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),档案丢失者,需出示证明。 二、本区从未正式就业的人员 户口簿 身份证 学历证明(普通高等院校、普通中等专业毕业的需出示档案存放证明),如户口簿上有用工单位的,需出示此单位临时用工证明或工商局开具的废业证明。(两牢释放人员,尚需持刑满释放证明)。 三、新增毕业生 1、普通高等院校、普通中等专业毕业: 户口簿 身份证 档案在劳动局或在学校存放的证明 如需就业者,带与录用企业签订的《劳动合同》(自签订之日起一个月之内)。注:应届毕业生签订《劳动合同》时不予以办理《失业证》 2、初中毕业生: 户口簿 身份证 毕业证 未升学证明 3、其他学历: 户口簿 身份证 毕业证 辍学证明 4、外省市调入人员: 户口簿 身份证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该省市发放的失业证 四、退役官兵: 户口簿 身份证 军转干部自主择业证明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 五、农转城人员: 户口簿 身份证 六、换发《失业证》: 户口簿 身份证 旧证 注:换发机关事业的《失业证》,需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七、补发《失业证》: 户口簿 身份证 登报声明作废收据或报条 【办理程序】 失业人员―――户籍所在街道申领失业证―――“失业证办理”窗口审核加盖钢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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